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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臺南市政府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2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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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101年2月16日府社照字第1010136858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10日府社照字第1040735618A號令修正第3、4、6點規定

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6日府社照字第1081077503A號令修正

臺南市政府112年7月21日府社照字第1120491123號令修正第3點規定


一、為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下簡稱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據點運作費每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水電費、電話費、活動場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費、瓦斯費、文具費、郵資、電腦耗材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座費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及維護費、內部修繕費、活動材料費、茶水、點心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使用電腦伴唱機有關之著作權費(公開演出、公開播送、重製等費用)、血糖檢測耗材、攝影費、運費、清潔用品費及其他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二)物品購置費用。但每一物品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之油料及租車等交通費用。

(四)志工相關費用:

  1. 志工誤餐費:每人每次午、晚餐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2. 志工交通費:以從事外勤服務志工為限,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計程車資不予補助;農曆除夕、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期間,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3. 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4. 志工背心:每件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費用,各不得超過當年度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四、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據點運作費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彙報主管機關辦理審核。

新設置之據點,不受前項期間限制,但至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五、區公所於收受經費補助核定函十日內,應檢具領款收據提送主管機關辦理撥款事宜。


六、據點應依經費核定表執行補助項目及金額,並按季檢具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核銷。如據點經費代墊確有困難,得採按月核銷。

        據點應就經費支用情形設帳記錄,並製憑證影本留存,以備查考。


七、據點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上年度經費執行成果,補助費用如有賸餘款,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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