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認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規範之繼續教育專業課程,積分合計須達120點以上。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得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之附件四第1點規定,長照機構、教學醫院、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皆可辦理繼續教育訓練,且經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完成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後,相關訓練課程即可列為繼續教育積分。
►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
►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課程完訓且願意擔任師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