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屆期換證作業事項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7條: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6 條、第 7 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證明文件屆期換證,應備文件如下:
(一) 臺南市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辦理認證申請表 1 份。(附件 1)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 1 份。
(三)原領認證證明文件正本(繳回作廢),若遺失請填寫臺南市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辦理認證具結書。(附件 2)
(四)規費新臺幣 100 元。(領照規費)
(五)最近 3 個月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照片 2 張。
(六)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需檢附執業執照影本。
(七)居家服務督導員需檢附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訓練、職前訓練、基礎訓練證書影本。
(八)繼續教育證明文件。(附件 3)
1.繼續教育積分文件下載:
請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s://ltcpap.mohw.gov.tw/molc/),查詢「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首頁按滑鼠右鍵列印。
2.更新認證需要積分規定:請自行檢視繼續教育積分是否符合規定。
(1)長照人員請參考「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問答集」編號 6.2。
(2)住宿式機構之外籍看護工請參考「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問答集」(附件 4)編號 11.3。
三、申請換證地點及聯絡方式如下:
(一)衛生局(電話 06-2679751):長照人員登錄於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
(二)社會局(電話 06-2931233):長照人員登錄於老人福利機構、身福機構、居家、社區、住宿(綜合)長照機構及一般民眾。
四、另檢附「積分認可單位名單」(附件 5)及「系統客服電話」(附件 6)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