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辦理。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規定,經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三、依據衛福部107年5月17日公告,訂定「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如下:
長照機構針對長照服務需要者提供之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臨時住宿服務、住宿服務、醫事照護服務。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喘息服務。
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
四、認證作業檢核表(詳細認證作業流程,請至下方點選認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