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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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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辦理。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規定,經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1. 照顧服務人員:照顧服務員、教保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
  2. 居家服務督導員。
  3. 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
  4. 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5.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個案管理及提供服務人員。

三、依據衛福部107年5月17日公告,訂定「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如下:

長照機構針對長照服務需要者提供之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臨時住宿服務、住宿服務、醫事照護服務。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喘息服務。
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


四、認證作業檢核表(詳細認證作業流程,請至下方點選認證連結)


檢附項目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