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照服務機構應於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二、長照人員至非登錄之長照機構提供支援服務時,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機構敘明支援之地點、期間、時段及理由,報機構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認定前項支援之期間、時段或理由顯非適當時,得予必要之 限制,或以書面通知該長照人員,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支援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