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家庭照顧者紓壓系列活動計畫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辦理,為舒緩家庭照顧者照顧壓力及提昇其生活品質,特訂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家庭照顧者紓壓系列活動計畫。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本局公告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前提出申請,以辦理精油按摩、藝術手作、烘焙課程、戶外踏青等四項活動為主,且辦理時間需於114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畢。
(二)請依本計畫撰寫單位活動計畫書、檢附申請補助切結書(附件2)、單位立案證書、設立許可、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影本應蓋「與正本相符」章)函送本局申請核定。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10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
(二)補助條件:本市家庭照顧者(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3項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實際參加人數(本市家庭照顧者)須達20人(含)以上,始得請領補助款。
四、補助標準
(一)每單位每年以申請一場次為限,每場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整,依據申請案件對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理念、場次規劃完整度、場次規劃的品質、宣傳方式、創新或亮點等進行綜合性考量。
(二)同一單位同質性活動以補助1案為原則,受理順序依本局收文時間為憑,直至經費用罄為止,審核標準如下:
(三)補助項目含講座鐘點費、餐費、材料費、租金、文具紙張、印刷費及雜支等項目。
五、計畫執行:
(一)依本局核定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資料撥款,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事前函報本局重新核辦。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未依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再此限。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