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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家庭照顧者紓壓系列活動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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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者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家庭照顧者紓壓系列活動計畫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辦理,為舒緩家庭照顧者照顧壓力及提昇其生活品質,特訂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家庭照顧者紓壓系列活動計畫。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本局公告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前提出申請,以辦理精油按摩、藝術手作、烘焙課程、戶外踏青等四項活動為主,且辦理時間需於114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畢。

(二)請依本計畫撰寫單位活動計畫書、檢附申請補助切結書(附件2)、單位立案證書、設立許可、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影本應蓋「與正本相符」章)函送本局申請核定。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10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

  1.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 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補助條件:本市家庭照顧者(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3項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實際參加人數(本市家庭照顧者)須達20人(含)以上,始得請領補助款。


四、補助標準

(一)每單位每年以申請一場次為限,每場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整,依據申請案件對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理念、場次規劃完整度、場次規劃的品質、宣傳方式、創新或亮點等進行綜合性考量。

(二)同一單位同質性活動以補助1案為原則,受理順序依本局收文時間為憑,直至經費用罄為止,審核標準如下:

  1. 以往年未申請過本案計畫之單位為優先。
  2. 次依辦理活動場地若為同行政區者,依本局收文時間先者為憑。
  3. 再依計畫相仿者,以計畫完整性及預期效益最大化為審核標準。

(三)補助項目含講座鐘點費、餐費、材料費、租金、文具紙張、印刷費及雜支等項目。


五、計畫執行:

(一)依本局核定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資料撥款,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事前函報本局重新核辦。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未依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再此限。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1. 於活動辦理完畢二週內檢據核銷資料送至本局。
  2. 核銷資料請至本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下載及檢據下列文件: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會福利成果報告。(內容應有性別分析、活動效益分析及策進作為等。)
  • 特約單位匯款切結書。(適用於申請單位無統一編號造成匯款戶名與機構名稱略有不符者)
  • 領款收據。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核銷切結書。
  • 提交5張活動原始照片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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