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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家庭照顧者紓壓系列活動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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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者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家庭照顧者紓壓系列活動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辦理,為舒緩家庭照顧者照顧壓力及提昇其生活品質,特訂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家庭照顧者紓壓系列活動計畫。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舉辦兩期(每期3個月),分為夏、秋二季各6場,共計12場次,以精油按摩、藝術手作、烘焙課程、戶外踏青等四項活動為主,夏季場活動時間為5月至7月,秋季場活動為9月至11月:

  1. 夏季場活動:自本局公告日起至113年4月15日前提出申請。
  2. 秋季場活動: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7月15日前提出申請。

(二)請依本計畫撰寫單位活動計畫書、檢附申請補助切結書(附件2)、單位立案證書、設立許可、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影本應蓋「與正本相符」章),分別於夏季場、秋季場活動申請時間截止前函送本局申請核定。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10日內補齊,逾期未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

  1.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 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補助條件:

  1. 參與活動對象:本市家庭照顧者(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3項,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實際參加人數(本市家庭照顧者)須達20人(含)以上,始得請領補助款。
  2. 辦理活動在不影響活動品質前提下,可開放受照顧者一同參與。(被照顧者參與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20%)

四、補助標準:

(一)每單位每年以申請一場次為限,每場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整,依據申請案件對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理念、場次規劃完整度、場次規劃的品質、宣傳方式、創新或亮點等進行綜合性考量。

(二)本局於申請時間截止後統一進行申請案審核,每季皆以核定6場次為主,倘申請案超過6場次,審核標準如下:

  1. 以往年未申請過本案計畫之單位為優先。
  2. 次依辦理活動場地若為同行政區者,依本局收文時間先者為憑。
  3. 再依計畫相仿者,以計畫完整性及預期效益最大化為審核標準。

(三)補助項目含講座鐘點費、餐費、材料費、印刷費、文具紙張、租金及雜支等項目。

(四)至秋季場活動申請期限113年7月15日止,倘若經費尚未用罄,將再度開放單位於113年8月1日前申請,審核標準依本局收文時間先後為憑,辦理活動內容以精油按摩、藝術手作、烘焙課程、戶外踏青為主,並自本局核定後於113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畢。


五、計畫執行:

(一)依本局核定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資料撥款,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事前函報本局重新核辦。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未依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1. 於活動辦理完畢二週內檢據核銷資料送至本局。
  2. 核銷資料請至本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下載及檢據下列文件:

(1)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會福利成果報告。

(2)特約單位匯款切結書。(適用於申請單位無統一編號造成匯款戶名與機構名稱略有不符者)

(3)領款收據。

(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核銷切結書。


 

》相關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