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 輔具購、租及環境改善
臺南市政府辦理特約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實施計畫
*2024-09-13
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Line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 轉寄此文章 列印此文章
字級大小:

輔具改善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實施計畫


一、為滿足失能者長期照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需求,增進失能者自主活動能力,並強化特約單位管理,爰訂定本計畫。


二、服務對象:實際居住本市,未安置於機構,並經本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核定為長照失能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服務原則:

(一)輔具核定:照管中心核發「臺南市輔具服務(含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核定結果通知書),服務對象應自核定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特約單位購置、租賃或居家無障礙改善施作,並由特約單位代償墊付給付金額,核定前購置、租賃輔具或進行居家無障礙改善工程者不予補助。

(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不含移動式斜坡板) :經取得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限為三個月),須於效期內檢具屋主同意書及下列文件始核定補助:

1.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建物謄本、同年度或前年度房屋稅繳費證明影本、房屋稅籍資料影本(擇一提供)。

2.房屋為租賃或借用者,應檢附租賃或借用契約書影本。

(三)補助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訂補助項目、身分資格及最高給付額度予以給付金額;醫療輔具之租賃項目詳如本計畫附表。


四、特約單位資格:本市設有實體店面,並具下列資格:

(一)輔具租售: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或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取得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登記含醫療輔具製造業、醫療輔具批發業、醫療輔具零售。

(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登記含土木工程、其他工程類、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五、特約單位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檢附下列文件,經審查合格辦理特約事宜:

(一)輔具販售、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檢具單位基本資料表、商業登記項目證明文件、單位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輔具租賃:檢具營運計劃書、商業登記項目證明文件、單位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六、特約單位核銷規定:

(一)輔具販售、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

1.交付輔具並協助拍攝使用照片,請服務對象填寫「輔具購買補助證明」,輔具費用高於補助額度之差額,由服務對象支付。

2.每月七日前提送領款收據、經特約單位用印之服務費用總表、原始憑證(收據或發票)、服務對象使用照片、保固卡影本等。

(二)輔具租賃:每月七日前提送契約書影本(服務對象為第一次提送者始檢附)、領款收據、經特約單位用印之服務費用總表、原始憑證(收據或發票)、輔具服務租賃紀錄表影本等。


七、特約單位注意事項:

(一)與本局簽訂特約長期照顧輔具購置、租賃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

(二)依核定結果通知書所載販售、租賃輔具及施作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

(三)應與服務對象簽訂書面契約,提供服務後應製作紀錄,並依法保存七年。

(四)為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安全,請協助服務使用者了解輔具使用方式並保障服務品質。 


八、本計畫內容未盡事宜,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長期照顧輔具租賃服務原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特約長期照顧輔具購置、租賃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契約書等相關法規辦理。


附表、醫療輔具之租賃項目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項目

低收入戶

最高補助金(元)

中低收入戶

最高補助金(元)

一般戶

最高補助金(元)

氧氣製造機

一千五百

一千三百五十

一千零五十

噴霧器

二百

一百八十

一百四十

抽痰機

二百五十

二百二十五

一百七十五

鋼瓶

二百

一百八十

一百四十

流量表

五十

四十五

三十五

備註

一、輔助器具租借: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項。

二、申請醫療輔具租賃須檢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此項需求。

三、輔助費用以一個月為一給付單位,未滿一個月按比率計算價格。

》相關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