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派案原則
一、經盤點113年本市有14個行政區特約有2家以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為本局派案予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之公平性及資訊透明,增訂相關機制於旨揭原則並酌修原內容使其符合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
二、修訂原則自113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