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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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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臺南市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一、長照提供者資格:

(一)提供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式或綜合式長照機構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提供日間照顧服務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

(四)醫療機構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二、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臺南市,經評估符合長照評估(CMS)失能等級二級以上之長照給付對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失智症。

※長照2.0申請方式:可以電話聯絡(長照專線1966)提出申請。


三、服務事項:

(一)服務範圍:以接送服務對象自住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托顧家庭、巷弄長照站、文化健康站、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輔具中心或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據點、身心障礙者托顧家庭及提供日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起迄點兩端皆需位於臺南市境內。

(二)服務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指抵達服務對象住家或預訂搭乘地點),長照提供者可另定延長服務時間,並向本局備查,以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為原則。

2.如遇颱風等特殊狀況,經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得停駛。

(三)訂車限制:預約訂車每人每日限訂來回兩趟為上限。

(四)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五)訂車及服務方式:

1.以電話預約為主,聽障及語言障礙者可採傳真、簡訊或網路預約(以服務單位提供預約方式為主)。

2.預約訂車應於用車日前七日訂車,臨時訂車視長照提供者當日車輛調度情形提供服務。

3.服務對象補助額度用罄後,預約訂車列為候補。

4.更改或取消預約須於用車前一日向特約單位提出申請,未依限取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用車當日取消服務,未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致影響其他服務對象權益,扣計一點。

 (2)預定用車時間十分鐘後,未抵達申請地點候車,經司機電話聯繫後,不能立即抵達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致影響後續服務班次,扣計一點。

 (3)扣點方式以趟次計算,如預約來回二單趟者扣計二點。

 (4)累計達五點者,自翌日起十四日內停止其申請服務。

5.車輛依約定時間到達接送地點經等候逾十分鐘服務對象尚未到達,長照提供者駕駛員需先以電話連絡,並向長照提供者報備,始得離開,由長照提供者列冊紀錄供查核。


四、收費標準:

(一)服務對象自住家與服務範圍之距離十公里內者予以補助,一趟收費新臺幣115元,再依長照身分別計算其自付額部分(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超過十公里以上者,所需費用由服務對象自行負擔(超過十公里未達十一公里者加收新臺幣10元,以此類推)。

(二)陪同者以名為限;第一名免費,第二名每單趟加收新臺幣50元。


五、長照提供者辦理本特約之業務,應負責以下事項:

(一)應設置必要之服務車輛條件:

  1. 車齡限出廠年份未逾十年(以行照為準),並應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
  2. 須為冷氣客車。
  3. 車輛應符合相關監理法規規定。
  4. 每輛車需備有里程報表、營運報表(含趟載客里程、總里程、累計次數及合計金額等供備查)。

(二)特約單位基本(最低)服務營運績效:

  1. 領有補助車輛之長照提供者,每季接送累加總量應達六十趟次以上,累計二季未達最低營運績效時,應即中止服務,並繳回車輛。
  2. 自有車輛之長照提供者,依實際服務趟次核銷補助。

六、長照提供者應與本局簽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並勾選「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特約單位


實施計畫及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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