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一、長照提供者資格:
(一)提供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式或綜合式長照服務機構。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老人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六)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
二、服務對象:
以事前申請並經本局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臺南市,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四)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三、服務事項:
(一)服務範圍:以接送服務對象自住家至托顧家庭、巷弄長照站、文化健康站、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輔具中心,起迄點兩端皆需位於臺南市境內。
(二)服務時間:
(三)訂車限制:預約訂車每人每日限訂來回兩趟為上限。
(四)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五)訂車及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
(一)服務對象自住家與服務範圍之距離十公里內者予以補助,一趟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再依福利身分別計算其自付額部分(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超過十公里以上者,所需費用由服務對象自行負擔(超過十公里未達十一公里者加收新臺幣十元,以此類推)。
(二)陪同者以名為限;第一名免費,第二名每單趟加收新臺幣五十元。
五、長照提供者辦理本特約之業務,應負責以下事項:
(一)應設置必要之服務車輛條件:
(二)特約單位基本(最低)服務營運績效:
六、長照提供者應與本局簽訂「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特約長期照顧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契約書」,辦理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特約單位】
【實施計畫】
【相關連結】
【服務資源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