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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團體家屋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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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團體家屋單位


失智症團體家屋


提供失智老人一種小規模、生活環境家庭化及照顧服務個別化的服務模式,滿足失智症老人之多元照顧服務需求,並提高其自主能力與生活品質;延伸失智日間照顧服務的功能,建構機構與居家以外之照顧模式,藉此改善生活品質、提升家庭支持系統及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並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以及協助。


一、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且五十歲以上,經醫師依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以下簡稱CDR)診斷中度以上失智(CDR二分以上)者。


二、服務項目

以提供二十四小時照顧為原則。

(一)提供失智症老人居住及餐飲服務。

(二)適當引導、輔助失智症老人生活參與及管理,並能因應緊急狀況。

(三)提供失智症老人進食、沐浴及如廁等日常生活協助。

(四)制定個別照顧計畫。

(五)長照提供者應有特約醫療機構或緊急外送單位,且鄰近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等機構為佳。


三、服務對象補助標準

(一)中度失能(CDR二分):

  1. 長照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 長照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3. 長照一般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二)重度失能(CDR三分):

  1. 長照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長照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二百元。
  3. 長照一般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六百元。

契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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