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本市經評估符合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給付對象往返住家至醫療院所之交通接送需求,而能享有就醫及復健等資源,並解決其搭乘一般交通運輸工具之困難,維護其行的權益。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臺南市,經評估符合長照評估(CMS)失能等級二級以上之長照給付對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
※長照2.0申請方式:可以電話聯絡(長照專線1966)提出申請。
服務範圍
以服務全臺南市境內之往(返)住家至醫療院所(指就醫、復健或透析治療為限)之交通接送為原則。得跨區(限嘉義縣市、高雄市)提供服務,起迄點一端需位於臺南市境內。
服務時間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指抵達乘客住家或預訂搭乘地點),長照提供者可另定延長服務時間,並向本局備查,以不違反勞基法為原則。
二、如遇颱風等特殊狀況,經臺南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得停駛。
使用者申請方式
一、預約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 原則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止(例休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另依特約單位所提供服務時間)
二、預約方式:以電話預約訂車為主,聽障及瘖啞者可以傳真預約方式。
三、預約訂車請於用車日前7日訂車,向特約服務單位以預約專線電話或傳真。
四、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須向特約單位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請。
五、車輛依約定時間到達接送地點經等候逾十分鐘民眾尚未到達,特約單位駕駛員需先以電話連絡,並向特約單位報備,始得離開,由特約單位套列冊紀錄供查核。
六、訂車限制:每人每日僅限訂來回各1趟。臨時訂車視特約單位當日車輛調度情形提供服務。
七、服務對象補助額度用罄後,預約訂車列為後補。
使用者補助及收費標準
自114年3月1日起,交通接送服務收費標準內容調整如下:
(一)補助額度內收費標準:
1.按本市計程車日間費率錶費收費,再依福利身分別計算其自付額,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另遇計程車費率調整時隨之調整。
2.共乘則以每位乘客搭乘段單趟車資的66折優惠計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二)超過額度外收費標準:服務收費比照本市計程車日間費率收費。
(三)服務對象以1名陪同者為原則,2名為限,第2名陪同者酌收新臺幣50元。
費用補助類別
服務給付類別 |
身分別 |
一般戶 |
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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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高補助 |
補助 |
自付 |
補助 |
自付 |
補助 |
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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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區 |
1840元/月 |
73% |
27% |
91% |
9% |
100% |
0% |
偏遠地區 |
2400元/月 |
79% |
21% |
93% |
7% |
100% |
0% |
*長照需要等級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定為2級以上可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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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偏遠地區:楠西區、南化區、龍崎區、左鎮區等4偏區 |
【服務單位】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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