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協助失能者藉由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以增強其日常生活照顧、機能訓練及活動安全。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市,並經本局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55歲以上原住民。
(三)不分齡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不分齡失智症者。
(五)不分齡由醫院評估符合急性後期整合照顧計畫者(PAC)。
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依其福利身分別,需負擔一定比率之自付額,補助標準及自付比率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辦理。
(二)福利身分別分別如下:
1.第一類: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
2.第二類: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3.第三類:一般戶。
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經本中心評估符合資格後,應另檢具下列文件始核定補助:
(一) 改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建物謄本、同年度或前年度房屋稅繳費證明影本、房屋稅籍資料影本(上述文件需檢據其中一項)。
(二) 補助對象為租賃者或非屋主,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及租賃或借用房屋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逾一年六個月以上之契約書影本。
請於核定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輔具購買及環改;租賃首次承租日期需在核定日期後6個月內。自108年1月1日起不接受自行核銷,請逕洽本局特約廠商辦理。本案若逾期洽購歉難補助,請重新提出申請。
【特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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