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失能者藉由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以增強其日常生活照顧、機能訓練及活動安全。
服務對象
由本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審定為長期照顧需要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依其福利身分別,需負擔一定比率之自付額,補助標準及自付比率依照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二)福利身分別分別如下:
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經本中心評估符合資格後,應另檢具下列文件始核定補助:
(一) 改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建物謄本、同年度或前年度房屋稅繳費證明影本、房屋稅籍資料影本(上述文件需檢據其中一項)。
(二) 補助對象為租賃者或非屋主,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及租賃或借用房屋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逾一年六個月以上之契約書影本。
請於核定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輔具購買及環改;租賃首次承租日期需在核定日期後6個月內。自108年1月1日起不接受自行核銷,請逕洽本局特約廠商辦理。本案若逾期洽購歉難補助,請重新提出申請。
【特約廠商】
【實施計畫及契約書】
【相關連結】
【服務資源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