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市市民,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包含下列人口群:
一、六十五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
服務內容
以生活照顧為軸心及自我照顧之精神,透過專業照顧並有效執行或參與日常生活活動,而非被動成為被照顧者,以增進日常生活獨立功能,減少照顧需求外,另給予相關專業照顧指導,例如:復能照護、社區適應、營養照護、進食與吞嚥照護、困擾行為照護、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及居家環境安全或無障礙空間規劃,進而減輕因往返醫療院所之家庭經濟及人力負擔。
【契約單位】
【實施計畫與相關表單】
【相關連結】
【服務資源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