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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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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101年02月15日府社照字第1010137480號令發布
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2日府社照字第1081308421號令修正


一、 為鼓勵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下簡稱據點),以落實社區長者、弱勢者真情關心與實質照顧,並健全申請設置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 下列單位或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設置據點:
(一) 里辦公處。
(二)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三)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且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四)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四、 申請人提出設置據點之處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位址方便居民往來,避免地區偏遠及人員出入複雜之處。
(二) 場地寬敞、安全,方便長者及身心障礙者出入,並以位於建物平層一樓為原則。但有設置據點之迫切需要,未有適當之處所,而須設於地下室或二樓以上之樓層者,場地應設有愛心鈴、樓梯扶手、樓梯止滑墊等其他輔助及安全防護措施。
(三) 規劃適當空間供作多功能活動室(區)。
同一里以設置一據點為限,因幅員遼闊、交通不便、聚落分散不同等原因,有另設置據點之必要者,得於相距三公里以外之處設置另一據點。但據點之申請人及志工成員不得重複。


五、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二十名以上之志工名冊。
(二) 設置處所使用同意書。但使用里或社區活動中心者,得免檢附。
(三) 對長者及身心障礙者具體有效之輔助及安全防護措施規劃及申請設置聲明書。但場地設於建物平層一樓者,得免檢附。

前項申請,由里辦公處提出者,應由里長代表為之;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者,由理事長代表為之;由其他團體提出者,由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提出。


六、 區公所審核前點之申請,應派員實地勘查並辦理初審,審核通過者,函送主管機關辦理複審。
主管機關應派員會同區公所人員進行實地勘查及評估,勘查及評估重點如下:
(一) 處所位址及空間。
(二) 輔助及安全防護措施設置情形。
(三) 據點設置需求。
(四) 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互動情形分析。
(五) 志工參與情形。
同一服務範圍數申請人同時提出設置申請,主管機關得成立專案審核小組進行實地勘查及評估。


七、 設置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函知區公所輔導申請人籌設試辦據點,並協助申請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 規劃第十一點各款之據點服務項目。
(二) 志工招募、研習及執行運用。
(三) 建立據點組織名冊及關懷名冊。


八、 據點設置後,應依規劃之服務項目以六個月為籌設試辦期,期間內主管機關及區公所得隨時派員輔導,提供執行建議。
籌設試辦期滿前,主管機關視據點運作情形派員審核,經審核可正常運作及執行者,應核准設置。
經核准設置之據點,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據點運作費之補助。


九、 據點應置負責人、總幹事或主任、會計人員及志工服務隊。
負責人,由申請人擔任之;總幹事或主任,由負責人聘請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或熱心人士擔任之;會計人員,由負責人聘請適當人員擔任之。
志工服務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二人,得依任務編組,每組置組長一人;隊長、副隊長及組長,均由全體志工推派之。


十、 志工得採分組或分責任區之方式,對關懷名冊所列人員訪視,建立個案需求評估及訪視紀錄,並於紀錄表上加註意見,予以管理運用,提供據點服務。

據點負責人應定期召開志工會議,研討社區照顧關懷服務執行之狀況,並檢討個案需求評估作業。


十一、 據點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服務方式如下:
(一) 館室服務:

1. 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日間至少六小時。 

2. 依實際需求購置辦公、休閒及服務設備,並提供服務對象交流聯誼之場所。

(二) 電話問安:經評估列為需求之服務對象,志工應定期進行電話問安,並填寫紀錄表。

(三) 關懷訪視:經評估列為需求之服務對象,志工應定期至其住居所進行關懷訪視,並填寫紀錄表。

(四) 餐飲服務:經評估列為需求之服務對象,由志工進行供餐服務。但服務對象以未接受其他機關(單位)餐飲服務者為限。

(五) 健康促進活動:
1. 結合衛生所及當地醫療資源,提供簡易保健服務及醫療諮詢、量血壓、骨質密度檢測等。
2. 配合行動醫院辦理各項篩檢及醫護服務工作。
3. 配合政府政策宣導疾病防治及流感疫苗注射等。
4. 辦理保健講座及衛教宣導等。
5. 帶領服務對象音樂律動、健康操、體適能等動態活動。
6. 帶領服務對象製作手工藝品、影視欣賞、棋藝等靜態活動。

(六) 經評估列為轉介服務之服務對象,志工應填寫個案轉介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辦理需求服務。

(七) 創新服務應因地制宜,結合地區特性、民情以及實際生活需求,規畫適合服務對象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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