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113年度失智症團體家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遴選須知
一、受理時間:
自公告之日起14日止,請於截止當日下午5時前,備文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資料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二、獎助經費來源及項目基準: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辦理。
(二)以辦理失智症團體家屋(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必要之設施設備為限,每位50歲以上失智症者每人最高1次性獎助新臺幣25萬元。
(三)本次遴選項目為臺南市全區1單位提供1單元服務。
三、申請資格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取得失智症團體家屋籌設許可之社區式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