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南市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一、長照提供者資格:
(一)提供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式或綜合式長照機構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提供日間照顧服務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
(四)醫療機構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二、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臺南市,經評估符合長照評估(CMS)失能等級二級以上之長照給付對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失智症。
四、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
※長照服務申請方式:可以電話聯絡(長照專線1966)提出申請。
三、服務事項:
(一)服務範圍:以接送服務對象自住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托顧家庭、巷弄長照站、文化健康站、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輔具中心或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據點、身心障礙者托顧家庭及提供日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起迄點兩端皆需位於臺南市境內。
(二)服務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指抵達服務對象住家或預訂搭乘地點),長照提供者可另定延長服務時間,並向本局備查,以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為原則。
2.如遇颱風等特殊狀況,經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得停駛。
(三)訂車及服務方式:
1.以電話預約為主,聽障及語言障礙者可採傳真、簡訊或網路預約(以服務單位提供預約方式為主)。
2.訂車請先詢問特約單位,視特約單位車輛調度情形提供服務。
3.服務對象補助額度用罄後,可使用自費搭乘。
4.更改或取消預約須於用車前一日向特約單位提出申請。
5.車輛依約定時間到達接送地點經等候逾十分鐘服務對象尚未到達,特約單位駕駛員需先以電話連絡,並向特約單位報備,始得離開,由長照提供者列冊紀錄供查核。
四、收費標準:
服務對象自住家與服務範圍之距離十公里內者予以補助,一趟收費新臺幣115元,再依長照身分別計算其自付額部分(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超過十公里以上者,所需費用由服務對象自行負擔。
五、長照提供者辦理本特約之業務,應負責以下事項:
(一)應設置必要之服務車輛條件:
1. 車齡限出廠年份未逾十年(以行照為準),並應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
2. 須為冷氣客車。
3. 車輛應符合相關監理法規規定。
4. 應投保強制險、乘(旅)客險。
5. 每輛車需備有里程報表、營運報表(含趟載客里程、總里程、累計次數及合計金額等供備查)。
(二)特約單位應配合事項::
1. 依實際服務趟次核銷補助。
2. 每月須依規定完成核銷。
六、長照提供者應與本局簽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並勾選「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特約單位】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