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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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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人員認證

證明文件更新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7條: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一、原領認證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四、依前條第二項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其服務之證明文件。

五、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暨展期更新認證注意事項。

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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