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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失能者藉由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以增強其日常生活照顧、機能訓練及活動安全。 服務對象由本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審定為長期照顧需要者,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六十五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四)五十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 補助原則(一)補助對象依其福利身分別,需負擔一定比率之自付額,補助標準及自付比率依照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二)福利身分別分別如下:
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經本中心評估符合資格後,應另檢具下列文件始核定補助:(一) 改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建物謄本、同年度或前年度房屋稅繳費證明影本、房屋稅籍資料影本(上述文件需檢據其中一項)。 (二) 補助對象為租賃者或非屋主,應加附屋主同意改善書及租賃或借用房屋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逾一年六個月以上之契約書影本。 補助對象應於本中心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輔助器具購買、租賃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並檢具下列文件請領補助費用:(一)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日期須為本中心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補助對象匯款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但因故不能提出者,得檢具家屬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並填寫轉帳同意書。 (三)領款收據。 (四)廠商切結書。 (五)輔助器具使用照片。 (六)保固書影本 (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起訖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及付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七)申請輔助器具租借者,檢具輔助器具租借證明。 (八)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檢具施工前後照片。 ► 詳情請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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