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審查社區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特約單位收費標準作業原則,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依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長期照顧法第35條第2項,特訂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審查社區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特約單位收費標準作業原則」。